楊佼 宋易康
[未經批准或不具備放貸資質卻經營網路小貸業務的機構,將受到嚴厲打擊,並被責令停止開辦網路小貸業務,涉嫌犯罪將移送司法機關]
第一財經記者12月11日從某市金融局獨家獲悉,12月8日,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印發小額貸款萬華區當舖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56號)(下稱《通知》)。
網路小貸終於迎來監管細則。第一財經記者11日獲得的《通知》顯示,本次專項整治主要排查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開展小額貸款業務的合法合規性,打擊無網路小額貸款經營資質甚至無放貸資質卻經營網路小額貸款的機構。此次網路小貸的排查和整治的重點內容一共包含十一項,涉及網路小貸審批許可權、網路小貸經營資質、股權管理、表內及資產證券化融資、綜合實際利率、貸款範圍等多個方面。
《通知》明確表示,經過此次排查、整治之後,不符合規定的已批設機構,將被重新審核業務資質。根據排查情況,網路小貸將按合規、整改、取締三類分類處置,沒有網貸資質的機構將被取締。
不合規機構將重新審核資質
對於網路小貸、小貸公司來說,最為關鍵的無疑是經營資質,嚴格管理審批許可權,一些網路小貸可能將因此面臨「滅頂之災」。
根據《通知》要求,小貸公司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不符合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已由計劃單列市批設的,由省級政府小貸監管部門和計劃單列市監管部門協商核查業務資質。
同時,還將根據網路小貸特點,主要審查發起股東資質、借款人來源、互聯網場景、內生數據基礎和數字化風控技術等方面的經營資質要求是否嚴格合理,核查獲批經營資質的機構是否符合條件。
此外,小貸公司股權管理也在排查範圍之內。小貸公司股東是否具有良好聲譽、誠信和納稅記錄、財務狀況,是否符合監管要求,並運用穿透式監管,是否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入股,是否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小貸公司股權等情況,均將受到監管排查。
而排查的另外一項重要內容,則是小貸公司融資。在表內融資方面,排查小貸公司是否主要以自有資金放貸,是否進行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網貸中介融資、股東借款融入的資金是否為股東自有資金。
表外的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轉讓融資,則排查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手續是否齊備,是否通過互聯網、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線下協商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信貸資產。還將穿透核查投資者是否合格投資者,要求不得直接或變相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萬華區當舖 阻斷與無資質平台合作
在具體業務方面,此次排查內容包括綜合實際利率、貸款範圍、業務合作等內容。
《通知》要求,綜合利率排查的內容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是否存在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或設定高額逾期利息、納金、罰息等行為,以及綜合實際利率、貸款額度、期限、還款方式以及逾期處理等關鍵信息,是否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並提示風險。
因暴力催收而廣遭詬病的貸款管理,也將被重點排查。根據要求,是否建立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從借款人身份識別到貸款本息收回的全流程風控體系;是否誘導借款人超過自身能力過度舉債,是否自行或委託第三方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和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是貸款管理和催收的主要排查內容。
在貸款範圍方面,則排查是否在監管部門批准的經營區域或業務範圍外發放貸款。是否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貸款。是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和「多頭借貸」等行為;是否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以及放貸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
而隨著整治進度的推進,部分網路小貸可能還將喪失業務來源。萬華區當舖《通知》要求,在業務合作上,要排查小貸公司是否與未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或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互聯網平台,合作發放網路小貸。
同時,是否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放貸,是否為無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放貸。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是否將授信審查、風控等核心業務外包,通過「抽屜協議」等方式,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第三方機構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亦將受到排查。
此外,在信息安全方面,小貸公司是否建立網路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是否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也在重點排查之列。
而對於非法經營,則排查是否存在未經批准或不具備放貸資質的機構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或者以其他各種名義支付款項,實質經營網路小貸。
無資質機構將被取締
根據方案,對本地區的網路小貸經營情況進行摸底排查,於2018年1月底前將摸底排查情況報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並以摸底排查結果為基礎,根據違法違規性質、情節、風險程度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各類機構按合規類、整改類、取締類進行分類處置。該項工作於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在分類處置方式上,對確認符合資質要求、依法合規開展業務的納入合規類機構,繼續實施有效監管,督促其規範經營。
對於整改類機構,一是重新審查后發現不符合經營資質要求,則撤銷經營資質,嚴禁在其批設部門所轄行政區域外開展貸款業務,由機構提出整改計劃,監管部門監督執行。二是已獲得網路小貸資質,重新審查后確認符合要求,但在股權管理、融資、綜合實際利率、貸款管理、貸款範圍等方面不符合專項整治要求和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驗收合格,繼續實施有效監管,督促其規範經營,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整改后驗收不合格,則撤銷網路小貸經營資質,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對於取締類機構,則是未經批准或不具備放貸資質卻經營網路小貸業務的機構,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責令其停止開辦網路小貸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根據實施方案要求,2018年4月底前,形成本地區的整治總結情況報送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本文出自: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71212/24964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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